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基金”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以下,简称“机械学院”)发起并设立,隶属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和发扬轻工大优良传统,发动和凝聚校友、在校师生、友好往来企业和社会力量,接受社会捐赠,促进学校和学院教育事业发展。
第四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基金,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持续捐赠,由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开具捐赠票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本基金的组织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六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及秘书长,均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事务。
第八条 理事的资格,需满足下列条例之一: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愿意承担本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二)向本基金累计捐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单位或个人;
(三)机械学院在任党政班子成员(任期与领导职务保持一致);
(四)机械学院校友分会负责人。
第九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理事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三)积极向社会各界宣传学校和学院,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十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制定、修改和解释基金章程;
(二)确定理事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三)推选理事长、副理事长;
(四)任免秘书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做工作报告。理事会一般为现场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理事的资格,从理事中产生,需满足下列条例之一:
(一)为本基金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二)向本基金累计捐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
(三)机械学院在任党委书记、院长(任期与领导职务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本基金设监事1名,由机械学院选派:为机械学院在任党委副书记(任期与领导职务保持一致)。
第十四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及财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三章 财产管理和基金的使用
第十六条 基金财务管理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为最大限度发挥基金作用,根据《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办法》对于基金设立的有关规定,依据基金设立的性质,本基金分为“机械学院和基金(留本基金)”(只使用基金利息或增值部分)及“机械学院和基金(动本基金)”(动用基金本金)。本基金通过网络小额捐赠平台接受的社会捐赠全部纳入“机械学院和基金(动本基金)”。
第十八条 本基金的使用范围:奖励在校优秀师生、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双一流学科建设等项目。
第十九条 奖励在校优秀师生
(一)奖励对象:机械学院40岁以下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及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二)奖励标准:教师每人12000元;研究生每人8000元;本科生每人6000元。
(三)奖励时间:次年5月4日前,机械学院召开奖励大会,对奖励对象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基金奖励对象的评审由机械学院负责,机械学院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在任院长(任期与领导职务保持一致)担任。评审结果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备案。
第二十一条 每年1月31日前根据上一年度可用金额确定奖励项目及对象数量,并提请基金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对于“奖励优秀在校师生”项目中师生数量,每年尽量保持相对稳定。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监督。
第四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理事会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到会人数需达到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及以上,方可开会;同意人数需达到理事总人数二分之一及以上,方可通过;因故不能到会的理事,在会议召开前正式向理事会提出明确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修订后的章程,需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第三次修订)经2023年10月20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基金”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第三次修订)于2023年10月20日经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