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基金的名称是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和基金”。
第二条 本基金由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发起并设立,隶属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传承和发扬轻工大优良传统,推动机械工程学院建设与发展,奖励和资助机械工程学院优秀在校师生。
第四条 本基金为开放式留本基金,永久保留,随时接受社会各界的持续捐赠,由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统一开具捐赠票据。每年基金所得收益用于奖励和资助。
第二章 奖励对象与标准
第五条 本基金奖励对象: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40岁以下教学和科研业绩突出的青年教师及机械工程学院品学兼优的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和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以推动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学科的发展。
第六条 本基金奖励标准:教师每人12000元;研究生每人8000元;本科生每人6000元。
第七条 本基金奖励办法:本基金具体奖励办法由机械工程学院制订,报理事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基金的管理组织机构为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理事会的日常工作由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九条 本基金会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等职务,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任。
第十条 理事的资格
(一)拥护本基金的章程;
(二)愿意承担本基金章程规定的义务;
(三)关心本基金的发展,热心本基金的工作;
(四)向本基金捐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单位或个人为理事;
(五)向本基金捐赠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单位或个人为常务理事;
(六)为便于本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向本基金捐款的武汉轻工大学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机械学院部分校友会负责人也可以进入理事会。
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基金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基金理事会活动;
(三)对本基金理事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参加本基金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基金合法权益;
(三)为本基金筹集资金。
第十二条 本基金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四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武汉轻工大学选派;人选为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党委副书记。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湖北省民政厅、湖北省教育厅、武汉轻工大学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十六 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一般为现场会议,必要时也可以召开视频或电话会议。
第十七条 基金奖励与资助对象的评审由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负责,并与校友办、学工处、研究生处、教育发展基金会等协同负责单位联合成立评审委员会,对申报对象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秘书处审查备案。本基金评审委员会主任由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在任院长担任。
第四章 财产管理和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基金财务管理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该基金为留本基金,奖助资金从基金的年收益中支付。年收益超过奖励资金的,多余资金纳入本金。
第二十条 每年奖励对象及奖励额度确定后,项目的具体实施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基金的保值增值办法按《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接受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每年11月,武汉轻工大学机械工程学院召开奖励大会,对奖励与资助对象给予奖励。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1年5月12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于2021年5月13日经武汉轻工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批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