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提高实验室的教学质量和科研与产业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办学效益,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校各类实验室(包括实训中心、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工程中心)隶属学校,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
第二条 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培养学生实验操作技能和科学实验能力,积极开展科研和科技开发工作,努力提高科学研究水平,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二章 任 务
第四条 实验室要根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有关规定,承担教学实验任务;实验室要完善实验指导书、实验讲义等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
第五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更新实验内容、改革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为院、系、教研室创造科研条件,凡承担科研项目的实验室,要努力按时完成科研任务,以科研推动学科建设,提高学校办学水平。
第七条 实验室要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和科技开发,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实验室要积极参加校际间协作,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遵守学校的财务制度。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技术的研究和仪器设备的开发、使用,发挥本室的技术特长和设备潜力,研制、改造仪器设备,以满足教学和科研的需要,应精心使用、维护和保管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定期检修和计量标定,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九条 实验室要严格执行实验室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对实验室的管理和对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工作水平。
第三章 建 设
第十条 实验室建设要以学校的总体规划、整体规模、专业建设、学科建设、教学计划为依据,统筹规划,全面安排,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进行。
第十一条 实验室的设置,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科技发展等各项任务;
2.有符合实验室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及配套设施;
3.有能满足实验室任务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
4.有能胜任工作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实验室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消,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依托在学校的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及工程中心的建立、调整与撤消,要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列入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要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立项、论证、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的程序,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归口,全面规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按计划进行。其中,实验用房要纳入学校的基本建设规划;仪器设备和运行、维修费要纳入学校财务计划;工作人员的配备要纳入学校人事计划。
第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采取多渠道集资解决。要从教育事业费、基建费、科研费、计划外收入等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实验室建设。凡利用实验室进行有偿服务的,都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十六条 有条件的院(系)要积极申请筹建开放型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教学示范中心及工程中心等,以适应高科技发展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十七条 院(系)应通过校际间联合,共同筹建学科实验室或中心实验室。也可以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联合,或引进外资,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八条 学校对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归口管理的体制,由校、院(系)二级管理(以院、系为主)。学校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实验室工作,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是我校主管实验室工作的机构。该机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相关的实施办法;
2.检查督促各实验室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组织制定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归口审查建设方案。负责分配和管理实验教学经费,并进行效益检查;
4.组织制定院(系)年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目标任务,并参与检查和考核工作;
5.组织和推进实验技术、方法及装置的研究和实验技术成果奖的评定工作,促进实验水平的提高;
6.完善实验室管理制度;
7.主管学校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提高仪器设备及低值材料等物资的使用效益;
8.主管实验室队伍建设。与人事处等部门一起做好实验室人员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晋级及职务评聘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院(系)不断推进实验室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强和扩大院(系)级管理,减少教研室(研究室)三级管理,实行校、院(系)管理以院(系)为主的二级管理体制。
第二十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指导委员会,由主管校长、有关部门行政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规划和建设指导委员会对实验室建设、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要做好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要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静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环境,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对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凡经技术安全和环境保护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技术改造,落实管理工作。待重新通过检查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法规,把防爆、防盗、防事故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发现隐患及时报保卫处、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水、废气、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所需要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理》,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的具体规定,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采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实验室的工作、人员、物资、经费、环境状况等信息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
第二十七条 要逐步建立实验室的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可以按照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实验室管理水平、实验室效益、实验室特色等方面的要求制定评估体系细则,对实验室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作为考核院(系)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人 员
第二十八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是教学、科研人员的组成部分,要树立全心全意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实验室主任领导下,认真做好实验室工作,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主任要由政治思想觉悟较高,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且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或高级实验师)职称以上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条 实验室主任由院(系)提名,学校批准;国家、省(部)级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聘任或任命。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分别对从事实验教学、科研、产业开发的实验工作人员,实行分类管理并制定相应编制管理办法,促使实验室工作人员根据自身专长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为学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多做贡献。
第三十二条 对在实验室中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劳保待遇。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根据实验室的工作特点和本人的工作业绩,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要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活动。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和鼓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造成的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