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工程学院
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的维修,提高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使用率,根据《武汉轻工大学设备资产管理办法》(轻工大行发〔2015〕36号)和《武汉轻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维修原则
第1条 仪器设备维修遵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验教学仪器设备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2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将仪器设备维修分为重大维修、普通维修、低值维修三个档次,分别以单次维修经费预算1万元以上、1万至3千元、3千元以下界定。重大维修由学院上报学校报批后执行。
第3条 仪器设备维修坚持厉行节约、修旧利废的原则。学院各专业应积极做好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维修经费超过仪器设备原值50%的,原则上不再维修。
第二章 维修流程
第4条 仪器设备发生故障,使用人应查找故障原因,非人为责任事故的,学院制定维修方案。
第5条 所有仪器设备的维修均应提前落实维修经费来源。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维修经费预算5百元及以下的小额维修,维修经费从学院维修费中支出。
第6条 仪器设备重大维修由学院提出并上报方案,学校资产处组织专家论证批复后,按制定的维修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维修项目,须签订维修服务合同。普通维修及低值维修由学院负责。
第7条 仪器设备普通维修项目,维修方案确定后,由学院参照《武汉轻工大学小额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立项并网上竞价;仪器设备重大维修项目,维修方案经专家论证通过后,维修经费预算5万元以下的,由学院参照《武汉轻工大学小额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立项并网上竞价;维修经费预算5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学校采购与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8条 维修经费不能用于新购仪器设备。单价小于1000元的维修换件可作低值品登记,原则上不列入固定资产账。维修经费涉及换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9条 维修更换的设备配件应在“武汉轻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详细注明损坏部件名称、数量及价值等,原已损坏的零部件由学校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统一回收处理。
第10条 仪器设备重大维修完成后,学院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申请学校验收小组对维修项目验收。其余维修由学院组织验收。
第三章 其 他
第11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院实验中心负责解释。
机械工程学院
2017/03/16